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上海市職稱評審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人社規〔2021〕30號
市委、市政府各有關部、委、辦、局,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職稱評審程序,加強職稱評審管理,保證職稱評審質量,客觀科學公正評價專業技術人才,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上海市職稱評審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1年11月16日
上海市職稱評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職稱評審程序,加強職稱評審管理,確保職稱評審質量,根據國家和本市職稱制度改革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職稱評審是按照評審標準和程序,對專業技術人才品德、能力、業績的評議和認定。職稱評審結果是專業技術人才聘用、考核、晉升等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 對本市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等(以下稱用人單位)以及自由職業者開展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審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職稱評審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原則,堅持分類評價,破除“四唯”,科學公正評價專業技術人才的職業道德、學術水平、創新能力、業績水平和實際貢獻。
第五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是本市職稱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市職稱評審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綜合管理和指導監督工作。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區域內職稱評審的綜合管理、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和公共服務工作。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業領域的職稱評審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可以根據需要成立本行業職稱評審辦事機構,承擔評審管理服務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據各職稱系列國家標準,結合實際,制定本市各職稱系列(專業)評價標準。本市標準不得低于國家標準。具有職稱評審權的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標準、本市標準,結合單位實際,制定本單位評聘標準,報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單位標準不得低于本市標準。
第二章 職稱評審委員會
第七條 開展職稱評審工作須按照規定申請組建職稱評審委員會。職稱評審委員會負責評議、認定專業技術人才學術技術水平和專業能力,對組建單位負責,受組建單位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理監督。
本市以職業屬性和崗位特征為基礎,按系列或者專業組建職稱評審委員會,不得跨系列組建綜合性評審委員會。
第八條 本市職稱評審委員會分為高級和中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初級職稱實行聘任(認定)制(通過考試取得的系列除外)。
第九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下設評審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委會辦公室),承擔職稱評審的日常事務性工作。評委會辦公室應當組織健全、制度完備、管理規范、人員到位,具備開展日常工作的固定場所和相關設備設施。
第十條 本市對職稱評審委員會實行核準備案管理制度。備案有效期不得超過3年,有效期屆滿應當重新核準備案。核準備案時應當明確評審機構、評審系列(專業)、評審層級、專家庫名單等內容。
第十一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須建立專家庫,專家庫由主任委員庫和委員庫組成,并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若干專業學科組(以下簡稱學科組,含答辯評議組、論文鑒定組等),建立學科組專家庫。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專家庫的綜合管理,建立評審專家遴選、備案、退出機制,建設統一的信息化數據庫,實行動態管理。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市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各自職稱評審職責范圍內專家庫的綜合管理。職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評審專家的征集、審查、培訓、使用、監督、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報審核
第十二條 各系列(專業)職稱評審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評委會辦公室根據國家及本市相關規定,經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后,制定當年度職稱評審工作通知。
第十三條 申報職稱評審的人員(以下簡稱申報人)應當符合相應職稱系列(專業)、相應層級職稱評審規定的申報條件。
申報人應當為與本市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等建立合法勞動(聘用)關系,并在相應專業技術崗位上工作的在職專業技術人才。當年度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不予受理(按規定辦理延長退休手續的除外)。
符合條件的本市自由職業者、在本市合法工作的境外專業技術人才,可以按有關規定參加職稱評審。
離退休人員、公務員以及其他按照黨紀黨規、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不得申報的人員,不得參加職稱評審。
第十四條 申報人一般應當按照職稱層級逐級申報。在經濟社會事業發展中作出重大突出貢獻的專業技術人才,可以直接申報高級職稱。對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創新業績突出、成果顯著的優秀中青年人才,以及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可以按照本市相關規定破格申報職稱評審。
第十五條 申報人在一個年度內只能向一個職稱評審委員會的一個專業學科組提出申報。
第十六條 申報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真實、準確、齊全的要求提交職稱申報材料。申報實行誠信承諾制度,申報人應簽署誠信承諾書。
第十七條 凡本市能評審的系列(專業),不委托外省市或者中央有關單位評審。確需委托的,須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后,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委托國家各部門組建的經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備案的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未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委托,評審結果不予承認。
中央在滬單位中非主體系列(專業)專業技術人才需委托本市評審的,由具有相應職稱評審權限的主管單位人事部門出具委托評審函,并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后推薦報送。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申報材料和履職情況進行嚴格審核,并將申報材料在本單位內部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由用人單位核實蓋章后報送評審機構。自由職業者由所在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區公共人才服務機構或者相關行業協會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
第十九條 因工作崗位變動,從事現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且符合申報條件的,應當按原職稱相同層級轉評現崗位所對應系列(專業)的職稱,轉評前后的任職年限可以累計。對轉系列評審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從黨政機關流動到本市企事業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1年以上的人員,符合相關系列(專業)職稱申報條件的,可以申報職稱評審,其在黨政機關從事專業技術管理工作的年限可以計算為專業技術工作年限。
第二十一條 評委會辦公室按照申報條件對申報材料進行資格審核。符合申報條件、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原則上應當一次性告知申報人需補正的內容和補正期限,申報人原則上應當一次性補齊材料,逾期未補充完善的,視為放棄申報;上一年度評審未通過且本年度未取得重大業績貢獻的,原則上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條 評委會辦公室應當事先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報告評審工作準備情況和資格審核情況,提供申報人花名冊,經同意后,方可進入評審程序。
第四章 組織評審
第二十三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根據評審對象的情況,組建執行學科組和執行評委會。
高級職稱評審由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在學科組專家庫中抽取若干專家組成執行學科組,并于學科組會議召開3-5個工作日前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于高級職稱評審會議召開3-5個工作日前在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專家庫中抽取若干專家組成執行高評委。
中級職稱評審由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在中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專家庫中抽取當年度評審專家,并分別于學科組會議和中級職稱評審會議召開3-5個工作日前報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根據評審工作需要,職稱評審委員會可以邀請同行專家開展面談答辯、論文論著鑒定、專業學術評議、成果作品評鑒、聽課說課、業績展示等評審輔助工作。
職稱評審委員會應當根據工作實際,逐步提高答辯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則上應當經過面談答辯程序:破格申報高級職稱的;轉系列申報職稱的;近3年內曾參加過評審而未通過的;其他需要通過答辯進一步了解情況的。
第二十五條 執行學科組和執行評委會根據評價標準,按照本市職稱評審相關規則進行投票表決。
第二十六條 評審會議應當做好會議記錄,內容包括評審日期、出席專家、評審對象、評議意見、投票結果等。會議記錄按照有關規定歸檔管理。
第二十七條 評審會議實行封閉管理,評審專家名單一般不對外公布。評審專家和職稱評審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對外泄露評審內容,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八條 評審專家與評審工作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客觀公正的,應當申請回避。評委會辦公室發現上述情形的,應當通知評審專家回避。
第二十九條 職稱評審結果實行公示制度。高級職稱評審結果統一在市職稱公共服務網公示,中級職稱評審結果由各組建單位以適當形式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三十條 經公示無異議的,由職稱評審委員會或者其組建單位下達評審結果通知,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評審結果制作職稱電子證書。取得職稱的時間自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一條 評審通過人員的職稱評審申報表應當返還申報人所在單位,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做好相關材料歸檔工作。
第三十二條 評審過程中或者公示期間收到舉報或者異議的,評委會辦公室應當及時開展調查,并自收到舉報或者異議的60個工作日內作出相應處理。情況復雜的,經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后,可以適當延長處理期限。調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按職稱管理權限分別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申報人對涉及本人的評審結果不服的,可以由本人提出異議。評委會辦公室應當進行核查,并于30個工作日內將核查結果告知申報人。
第三十四條 專業技術人才跨區域、跨單位流動時,職稱需復核評審的,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按照評審管理權限進行復核。
第五章 評審服務
第三十五條 積極創造條件實現全市各系列(專業)職稱申報、受理、審核、評審、公示等網上辦理,規范操作流程,提供便捷化服務。
第三十六條 搭建全市職稱評審信息化管理系統,統一數據標準,規范評審結果等數據采集。
第三十七條 實行職稱電子證書制度,開放職稱信息網上查驗服務,為專業技術人才和用人單位提供信息網上查詢、核驗。
第三十八條 建立職稱評審公共服務系統。職稱評審委員會負責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職稱政策咨詢、申報指導和材料受理服務;行業(專業)主管部門負責各自領域內職稱評審政策宣傳,處理舉報投訴;公共人才服務機構、創業孵化基地及科技園區等加強職稱政策咨詢和材料受理點建設,重點為非公領域專業技術人才提供服務。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評審程序、專家庫遴選抽取等工作的監督檢查。
被檢查的單位、相關機構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職稱評審有關的資料。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及時整改。
第四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通過質詢、約談、現場觀摩、查閱資料等形式,對職稱評審委員會及其組建單位開展的評審工作進行抽查、巡查,依據有關問題線索進行倒查、復查。
第四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可以視情形開展職稱評審專項檢查,也可以委托第三方開展職稱評審評估。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職稱評審委員會未經核準備案、有效期屆滿未重新核準備案或者超越職稱評審權限、擅自擴大職稱評審范圍或者降低評價標準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其職稱評審權限或者超越權限和范圍的職稱評審行為不予認可;情節嚴重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取消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職稱評審權,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規定,申報人通過提供虛假材料、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或者通過其他不正當手段申報職稱的,以及違反相關規定申報職稱的,由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取消其評審資格,已取得職稱的,由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取消其評審結果,并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納入全國及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記錄期限為3年。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申報人所在單位未依法履行審核職責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批評教育,并責令采取補救措施;所在單位有包庇、縱容弄虛作假、出具虛假證明等情況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及職稱評審委員會未依法履行審核職責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批評教育,并責令采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職稱評審權,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四十六條 評審專家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通報批評并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職稱評審辦事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責令不得再從事職稱評審工作,進行通報批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止。以往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