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績與成果,符合下列條件中的3條:
(l)獲得省轄市(廳)級及以上或通過備案的學(協)會科技獎勵1項。
(2)獲得本行業相關大型企業科技進步獎二等獎以上1項或三等獎以上2項的主要完成人,并把科研成果應用到生產實踐中,取得良好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3)作為主要參加者,參加過1項省部級科研項目(或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產業計量中心、型式評價實驗室等)建議書的起草,經批準并組織實施,通過省部級鑒定(驗收),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4)作為主要完成人,撰寫2項省轄市(廳)級科研項目建議書或任務書或可行性報告,經批準并組織實施,通過省轄市(廳)級鑒定(驗收),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5)作為主要參加者,編寫有一定技術水平的國家、行業、地方標準、計量檢定規程、計量校準規范、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1項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2項,并正式發布實施。
(6)作為主要發明人,取得1項以上國家發明專利或3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推廣應用后取得了顯著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7)在新資源、新產品、新品種、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的勘察、設計、研制、培育、開發、推廣應用中,通過省轄市(廳)級鑒定(驗收)1項,并取得良好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8)作為主要參與者,在籌建國家級或省級檢驗檢測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產業計量中心、型式評價實驗室等)建設項目中成績突出,建設項目通過國家驗收或省級驗收。
(9)參與完成某類產品檢驗檢測、校準實驗室建設項目,或2項產品全部檢驗檢測、校準項目開發工作,并通過省級以上有關部門授權(驗收)。
(10)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1項國家(行業)產品質量(或計量)監督抽查方案、實驗室能力驗證方案或2項省級產品質量(或計量)監督抽查方案、實驗室能力驗證、標準化方案等,并通過省(部)級業務主管部門正式發布實施。
(11)作為主要完成人,建立1項省級計量標準或2項省轄市級計量標準。
(12)作為項目負責人,完成1項大型電站鍋爐、成套化工裝置、大型球罐、長輸管道或重要電梯、大型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大型索道等檢驗,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并取得良好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13)作為技術專家,完成1項特種設備較大及以上事故技術分析,撰寫事故技術分析報告。
(14)主持完成標準化體系1項,或標準實施效果評價1項或標準監督抽查方案1項,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具有較高的實用價值,取得顯著的效益,并經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可。
(15)參與正式出版本專業學術、技術專著或譯著。
(16)獨著或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發行的期刊發表本專業論文1篇;或獨著或作為第一作者,在省部級以上學術會議上宣讀本專業論文2篇,或在省轄市(廳)級以上學術會議上宣讀本專業論文3篇。
(17)參與編寫本專業培訓教材或技術手冊,本人至少撰寫2萬字,在實際工作中應用(該條僅適用于在縣級及以下基層單位工作人員)。
(18)負責編寫完成本技術機構質量手冊和重要檢驗工藝文件,體系運行效果良好,檢驗工藝文件在實際工作中應用(該條僅適用于在縣級及以下基層單位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