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不得申報。
2.除按有關文件規定延遲退休人員以外,已退休人員和達到退休年齡人員不得申報。
3.受到刑事處罰、政務處分、黨紀處分、行政處分等,刑期或處分期(含影響期)未滿的不得申報。因涉嫌違紀違法,被紀檢監察機關立案審查、留置或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期間的不得申報。
4.記入全省職稱失信黑名單,且仍在記錄期限的不得申報。
(一)專業技術工作方面按質量、計量和標準化專業分別要求:
1.在質量專業助理工程師任期內,應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條:
(1)參加過2項以上市(廳)級以上科研課題或項目,至少擔任其中1項的項目骨干,承擔課題或項目中的主要技術工作,編寫相應的技術報告;
(2)參加過1項以上新技術引進(含大型設備)項目或2項以上技術開發項目,并承擔主要部分技術工作,編寫相應的技術報告;
(3)參加過某類產品檢測實驗室的籌建、改造工作,負責主要部分技術工作,并參與編寫相應的籌建或改造方案;
(4)參加過大型的質量檢驗項目或復雜產品的質量檢驗,或2項以上質量仲裁檢驗、事故調查工作,獨立承擔主要部分專項技術工作,正確提供檢驗和分析數據;
(5)參加過2項以上質量信息系統的開發、設計和運轉工作;
(6)參加過2項以上有關檢驗技術研究的測試工作,至少擔任1項的項目骨干,承擔測試項目的主要技術工作,編寫相應的技術報告;
(7)作為起草人之一參加過2項以上企業標準的制、修訂工作,承擔主要部分技術內容的編寫任務,或參加過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系列標準的貫徹實施工作,承擔部分質量體系文件的編制任務;
(8)參加制定過企業的質量提升方案,或者地區、行業的質量技術法規,應用專業技術或現代化質量管理方法解決有關質量問題;
(9)參加過3項以上質量咨詢、質量審核工作或產品質量認證、體系認證工作,承擔主要部分專項技術工作,編寫相應的咨詢報告、審核報告或技術報告。
2.在計量專業助理工程師任期內,應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條:
(1)參加過2項以上市(廳)級以上科研課題或項目,至少擔任其中1項的負責人,承擔課題或項目中的主要技術工作,編寫相應的技術報告;
(2)參加過1項以上新技術引進(含大型設備)項目或2項以上技術開發推廣項目,承擔主要部分專項技術工作,編寫相應的技術報告;
(3)作為起草人之一參加過1項以上國家計量檢定規程(規范)或2項以上部門、地方計量檢定規程(規范)的制、修訂工作;
(4)作為主要參加者參加過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或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的建標工作,負責主要部分專項技術工作,編寫相應的技術報告;
(5)獨立承擔計量檢定、測試任務,正確記錄和處理測量數據,并出具檢定證書或測試報告;
(6)運用所掌握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解決2項以上大中型企業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科研、生產中的非常規測試問題;
(7)獨立承擔計量測試儀器、設備的維修任務,熟悉維修工作的一般程序和方法,具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及時排除常用儀器、設備的故障;
(8)參加過2項以上計量法規或技術規范的貫徹實施工作,編寫相應的技術資料;
(9)參加過2項以上計量測試技術咨詢,承擔主要部分專項技術工作,編寫相應的技術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