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虛假材料、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的。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處分期未滿的。
已經離退休的。
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不能申報的其他情形。
工作業績成果應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之二:
(一)參加1項市(地)、廳(局)級以上重點項目,或對行業發展有重大促進作用的重點項目,經實踐檢驗及同行專家評價,取得較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或提出1項科技建議,經同行專家評議,對科技進步或行業發展有重要促進作用。
(二)完成1項技術難度較高的項目(含制、修訂定技術標準和新技術推廣應用等),經實踐檢驗,并經同行專家評議,有一定的創新性。或完成2項具有一般技術難度的項目(含制、修訂定技術標準和新技術推廣應用等),經實踐檢驗及同行專家評議,取得一定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獲得市(地)、廳(局)級以上獎項(等級內額定人員),含科學技術類獎項、設計類獎項、新產品類獎項等。
(四)獲得授權的專利或軟件著作權1項(等級內額定人員),專利或軟件著作權的內容應與申報的學科專業相符。
(五)作為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在自主創新中實現核心技術突破。
(六)作為參加人,獲得省(部)級以上科研成果1項,或副省級(市)科研成果2項,或市(地)、廳(局)級科研成果3項。
(七)在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以及關鍵部件、實驗裝置系統、應用解決方案、操作指南規范等方面有創新性、標志性成果,能夠代表本人的能力業績水平,經評審委員會專家鑒定,具有一定水平學術理論價值或實踐指導價值。
(八)獲得市(地)級以上人才獎勵、人才項目計劃人員。
基層一線人員可具備上述條件之一;同時,作為項目完成人之一,有1項研究成果或技術報告。